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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2016-12-12 10:13:1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昆山市、秦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需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在5日内通过资质申报系统上报,如需书面材料的应同时上报至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已取消的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问题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97号)申请资质,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其相关人员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申请由省厅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等)的企业业绩(含省外业绩)需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未进入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已进入平台的业绩,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上述类别以外的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业绩的认定,按省原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条件的历史业绩,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企业应对填报的业绩信息真实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企业补录业绩的审核工作,明确责任制,在审核时不得设置其他附加条件,既确保进入一体化平台的业绩真实有效,又要方便企业对合法的工程业绩进入平台。省厅将对各地企业业绩补录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审核不认真、不及时或设置附加条件等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如有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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