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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2015-04-08 09:10:29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切实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等22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均为我部有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自行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二、职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均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我部提出设置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22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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