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基层,决定调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备案管理
(一)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备案管理。新取得资质和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须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资质或资质增项信息,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全省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库。
(二)检测人员信用信息备案管理。检测机构须登录“管理系统”填写检测人员信用信息,提交省质监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全省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库。
(三)新取得资质和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须将资质证书正(副)本传真至省质监总站,无需上报其它纸质资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变更、补证、注销备案管理
(一)检测机构须登录“管理系统”提交检测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原件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提交至省质监总站,省质监总站复核通过后打印相关证件,寄至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在“管理系统”中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名单及时上报至省质监总站(见附件1),切实做好资料原件审核和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发放等工作。
(三)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操作程序及指南见附件2)。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质监总站联系。
联系人:卜青青,025-51868718、51868709(传真),邮箱:19997879@qq.com。
附件:1、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负责人信息
2、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操作程序及“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